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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

介绍:

黄河水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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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_黄河网。

历史沿革/黄河水利委员会

黄河水利委员会起源于1946年2月在中国共产党解放区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的冀鲁豫黄河故道管理委员会, 由当时的冀鲁豫行署主任徐达本兼任主任。1946年5月, 黄河故道管理委员会改称冀鲁豫区黄河水利委员会,由王化云任主任。1949年6月, 中共解放区成立黄河水利委员会,继由王化云任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黄河水利委

员会改属国务院水利部领导。

黄河水利委员会于1956年正式成立,经过40年的发展和建设,现已成为国家甲级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共有在职职工1927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168人,教授级高工34人、高级工程师118人、工程师414,并有先进的仪器设备,1990年TQC达标,计划於1997年通质量体系认证,具有承担特大型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设计、科研、咨询、工程监理、工程总承包的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1978年以来,共获得科技进步奖123项,其中*14项,省、部级37项;1992年被国家建设部、国家统计局评为全国勘察设计单位综合实力百强之一。

中国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治理开发、统一调度和工程管理的专职机构(副部级单位)。为水利部派出机构,驻地河南郑州市。1933年成立黄河水利委员会,“掌握黄河干支流兴利防患事务”。1949年经机构调整,重新组建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设山东和河南黄河河务局,以后又陆续增设三门峡水利枢纽工程局、规划设计院、黄河中游治理局、水利科学研究所和引黄灌溉试验站等单位。

参考资料/黄河水利委员会

info.datang/H/H1615.htm

ciia/pyciia/Dnews/manage/news/news_show.asp?id=14738

简介/黄河水利委员会

中国历代都有负责治河的河官,但都是在黄河下游做修防工作,没有统一的治河机构。1933年成立黄河水利委员

黄河水利委员会会,“掌握黄河干支流兴利防患事务”,李仪祉任委员长。1947年改名黄河水利工程总局,隶属中华民国水利部。1946年,冀、鲁、豫解放区人民政府建立冀鲁豫黄河水利委员会,王化云任主任。1949年经调整后改称黄河水利委员会,下设山东和河南黄河河务局、三门峡水利枢纽管理局、规划设计院、黄河中游治理局和水利科学研究所、引黄灌溉试验站等,成为全流域的水利机构。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①负责黄河中下游重点枢纽及两岸堤防河道的管理、维修、加固,受水利部委托负责防洪调度和防汛抢险;②编制黄河流域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③调解处理流域内省与省和各部门之间的水利矛盾,调配下游引黄灌区引水量;④负责黄河中游水土流失区治理,开展水土保持工作;⑤负责水质监测工作,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⑥代水利部管理流域内中央直属水利建设项目,并代部审批或审查流域内地方水利规划和工程设计。1946年以来,对黄河下游堤防进行了三次全面的加高加固,开辟了东平湖、北金堤滞洪区,使黄河下游防洪体系初具规模,兴建了干支流水库,开辟了下游两岸引黄灌区,治理中游水土流失面积10万km2。同时,对全流域进行了系统的水文观测和大量试验研究及勘测设计工作,先后编制了黄河流域规划、黄河中游多沙支流治理规划、黄河下游防洪规划和黄河口整治规划等。会刊为《人民黄河》。出版物还有《中国水土保持》。

历任主任/黄河水利委员会

徐达本 (1946年2月-1946年5月) 冀鲁豫黄河故道管理委员会主任。
王化云(1946年5月-1949年6月) 冀鲁豫区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王化云(1949年6月-1982年5月) 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袁 隆(1982年5月-1984年11月) 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龚时旸(1984年11月-1987年11月) 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钮茂生(1987年11月-1992年8月) 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亢崇仁(1992年8月-1994年1月)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綦连安(1994年1月-1997年5月)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鄂竟平(1997年5月-2001年5月)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李国英(2001年5月-)黄河水利委员会主任。

相关法规/黄河水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办发【1998】87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黄河水利委员会是水利部在黄河流域和新疆、青海、甘肃、内蒙古内陆河区域内(以下简称流域内)的派出机构,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内的水行政主管职责,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一)负责《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流域性的水利政策法规;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水行政执法、水政监察、水行政复议工作,查处水事违法行为;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约调处工作。

(二)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有关的专业或专项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授权,对地方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技术审查;编制和下达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三)统一管理流域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负责组织流域水资源调查评价;组织拟订流域内省际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以及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实施水量统一调度。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指导流域内地方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或协调流域主要河流、河段的水文工作,指导流域内地方水文工作;发布流域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水体、重要水域和直管江河湖库及跨流域调水的水量和水质监测工作。负责流域内干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流的主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界河道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查监督。

(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按照规定和授权对重要的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指导、协调、监督流域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流域内蓄滞洪区的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组织或指导流域内有关重大建设项目的防洪论证工作;负责流域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六)指导流域内河流、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堤防、岸线及重要水工程的管理、保护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许可;指导流域内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水利项目等中央水利项目的建设与管理,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除险加固进行检查监督,监管水利建筑市场。

(七)组织实施流域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重点区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与治理;组织流域水土保持动态监测;指导流域内地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作。

(八)按照规定或授权负责具有流域控制性的水利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等中央水利工程的国有资产的运营或监督管理;拟订直管工程的水价电价以及其他有关收费项目的立项、调整方案;负责流域内中央水利项目资金的使用、稽察、检查和监督。

(九)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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