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长沙市居民如需办理婚姻登记业务,请市民根据男女双方当事人户口薄上的信息咨询长沙市内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
长沙市各区县(市)婚姻登记处联系方式
芙蓉区婚姻登记处:84682152温馨提醒:文章观点来源网络,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本文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