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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
*保安协会领导成员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保安协会主要设有以下部门:办公室、教育培训部、保安技术装备部、《*保安》杂志社和协会锁具修理工分会。
1994年6月25日至27日,*保安协会在北京召开*次会员代表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保安协会*届理事会。按照*保安协会章程的规定,*保安协会于2000年6月28日至3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召开了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对*届理事会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 *保安协会 *保安协会已正式成立,*保安协会1994年6月下旬在北京召开*次代表大会。大会审议通过的*保安协会 章程,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贯彻会议精神,并请把各省、自治区的保安协会建立起来。
办公室
主 任:刘 威
副主任:吴 倩、郝志忠
工作人员:徐仲文、袁淑娜、周志伟、黄 璐
教育培训部
主 任:金玉兰
保安技术装备部
主 任:李建国
副主任:王 颂
工作人员:郑 刚、马 霞、党超华
《*保安》杂志社
社 长:谢 平(兼)
副社长、总编:王 梅
副总编:石 磊、王 涛
记者部主任:马 剑
编辑记者:李建勇、毛雨馨、王超、朱玲、郑莎、张倩
美术编辑:宋 辉
锁具修理工分会
会 长:戴思鸿(兼)
副会长:张 钧、黄永强、吴龙燮、段 超
秘书长:吴龙燮
副秘书长:平 立
工作人员:贺 玫、张 雪
*保安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管,*保安协会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成立的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组织与社团法人。
*保安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规范保安服务行业行为,提高保安队伍素质,提高保安服务水平,加强行业自身建设,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保安协会会长:罗锋
罗锋,男,1944年2月生于陕西省富县。1968年8月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法律系。1978年9月考入*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1981年8月毕业并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9月至2001年6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在职攻读并被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1968年12月至1978年8月在内蒙古乌兰察布盟公安局工作。1981年12月,到中央书记处研究室工作。1985年5月到公安部工作,历任法制司处长、副司长、司长、部长助理、副部长。2003年1月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保安协会会长,*法学会副会长,*警察协会副主席,*刑法学会顾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顾问,*犯罪与矫治心理学会顾问,*人民大学法学院、*政法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法学院、*人民公安大学兼职教授。
副会长:马维亚
中共党员,汉族,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74年参加工作,1985年毕业分配到公安部法制局工作,1994年调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作,现任该局副局长。*人民公安大学兼职教授。2004年6月起兼任*保安协会副会长。*保安协会副会长:戴思鸿 中共党员,江苏省人,汉族,大专文化。1963年8月应征入伍,先后在海军院校、福建基地、海军报社工作;1982年6月转业到公安部三局工作;1999年10月调入*保安协会任秘书长;2004年6月起任*保安协会副会长。
*保安协会秘书长:谢 平
(女) 中共党员,江苏省人,汉族,大学专科毕业。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79年3月调入群众出版社;1983年12月调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曾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金融保卫与保安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处长职务。2004年6月调入*保安协会任秘书长。
*保安协会副秘书长:池世才
中共党员,安徽省人,汉族,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97年7月分配到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作。现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金融保卫与保安技术防范工作指导处副处长。2005年12月起兼任*保安协会副秘书长。
*保安协会副秘书长:金玉兰
中共党员,辽宁省人,汉族,大学本科毕业。1984年7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工作。1993年1月调入*保安协会工作,曾任*保安协会*、第二届理事会副秘书长。2004年11月起任*保安协会第三届理事会副秘书长,兼任*保安协会教育培训部主任。
*保安协会副秘书长:王梅
河南省人,汉族,研究生毕业。1985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调入*保安协会工作。1994年调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工作。1998年调入*保安协会工作。2005年12月起任*保安协会副秘书长。兼任《*保安》杂志社社长、总编。
罗锋会长、刘绍武局长等领导到*保安协会研究指导保安工作2010年12 月 23 日 ,*保安协会会长罗锋,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副局长杨奇、马维亚一行到*保安协会研究指导保安工作。 罗锋会长主持会议并致欢迎辞。刘绍武局长首先宣读了公安部党委任命杨奇同志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正局级)、*保安协会副会长的决定。罗锋会长,刘绍武局长,杨奇、马维亚副局长,黄学锋秘书长等领导分别讲话。
*章 *保安协会总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 secu-rity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保安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指导下,由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组成的社会团体,为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保安协会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令和治安管理有关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组织、协调保安服务业务,团结全国保安服务行业,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开拓服务范围,促进保安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贡献。 第四条 *保安协会的任务:
(一)开展调查研究,探讨保安服务业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开拓保安服务市场,提高自立能力的对策; (二)组织培训各地保安服务公司的骨干力量,提高保安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三)开展保安服务业的理论、法律研究,提供法律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开展宣传,增进社会对保安服务业的了解;
(五)组织和协调行业内部和外部的友好交往,传递保安信息,举办学术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展览会,开展经验和学术交流;
(六)组织协调有关单位研究、开发、引进法律允许的保安装备、器材及与安全防范有关的科技产品、器材设备,组织跨地区和国际性的各种保安服务活动;
(七)发展同国外保安组织、企业的友好往来,进行对外业务技术交流,组织保安劳务输入,加入和参与国际保安专业联盟的活动;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保安服务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九)编印会刊;
(十)协调全国保安服务业需要统一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保安协会采用团体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协会均为本协会会员。凡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的保安服务公司,赞成协会的宗旨,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支持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经过申请批准,可为本协会会员。与保安服务工作有关的科研、生产、教学等单位,承认协会章程,支持协会的工作,愿意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经过申请批准,亦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保安协会的,由各该协会推荐,本协会审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尚未建立保安协会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推荐,本协会审批。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和国际的业务、技术、学术活动;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培训;
(五)优惠取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提交本地区、本单位经营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积极提供资助。
第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需书面报告协会,注销会籍。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即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保安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保安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二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务;
(三)批准和决定改变协会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四)筹备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代表数额和分配方案,向大会提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名誉会长1至2人,会长1人,副会长2至4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人和秘书长1人。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
(二)审查批准接收会员;
(三)根据会长提名,任免副秘书长;
(四)确定会刊编辑委员会和主编、副主编人选;
(五)决定协会各工作机构负责人人选;
(六)根据需要增补协会理事,提请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七)审查决定奖励表彰全国优秀保安队员和工作积极分子;
(八)决定协会经费开支原则,审核年度开支预、决算情况;
(九)组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十)根据理事会的授权,决定和处理协会的重大会务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保安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安部的补贴;
(四)开展与保安业务有关的各种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 经费开支:
(一)协会办公费(含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会议费等;
(二)举办讲座、展览、组织培训的开支;
(三)宣传费和出版刊物的费用;
(四)外事往来活动经费;
(五)其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开支。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保安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十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改,均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保安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需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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