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四)依法对贪污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贿赂案、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提起公诉。(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
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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