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架构,规章制度,资讯中心,协会简介。会员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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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政府工作。宣传有关股权投资的政策和精神,为政府与国内外股权投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经营者间密切联系搭建桥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行业发展建议、调研报告、统计信息和立法建议。(二)提高自律水平。制定符合浙江省实情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加强政策宣传,规范会员行为,设立并组织评选行业相关奖项。(三)维护行业权益。反映行业的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建言献策,争取股权投资行业的优惠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四)搭建信息平台。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五)加强学术研究。举办股权投资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和展览会,研究探讨股权投资行业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有关书籍、报刊,增进学术交流。(六)提高会员素质。广泛联系组织和相关机构,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同行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股权投资的职业教育培训、再培训及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规范创新。(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条 名称:本协会中文名称为“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ZPEA”。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浙江省内股权投资机构、相关专业团体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团体,依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在中国宪法、法律和政府规章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股权投资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管理界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沟通平台,推动行业进步,参与金融创新;促进浙江股权投资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结构优化,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组织: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金祝南路2号省府9号行政楼北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工作。宣传有关股权投资的有关政策和精神,为政府与国内外股权投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经营者间密切联系搭建桥梁,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行业发展建议、调研报告、统计信息和立法建议。
(二)提高自律水平。制定符合浙江省实情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加强政策宣传,规范会员行为,设立并组织评选行业相关奖项。
(三)维护行业权益。反映行业的要求,为政府决策和制订政策建言献策,争取股权投资行业的优惠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四)搭建信息平台。收集、整理有关国内外信息,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研讨会、项目合作推介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强学术研究。举办股权投资研讨会、学术交流会和展览会,研究探讨股权投资行业的热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编辑出版有关书籍、报刊,增进学术交流。
(六)提高会员素质。广泛联系组织和相关机构,组织会员开展国际与港澳台地区的同行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组织会员开展股权投资的职业教育培训、再培训及经验交流,推动行业的规范创新。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两名会员推荐,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积极配合本协会网站、会刊、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
(八)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与本协会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本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三)被当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一年未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上年度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理事会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协会的终止事宜;
(三)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会员本人无法亲自出席本协会会议时,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表参加会议投票,该代表的意见视为会员本人的意见。若委托会员以外的其他代表参加会议,则该代表可列席会议,但没有投票权。每位会员只能接受一名会员的参会投票委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若理事在任期内丧失会员资格,则其理事资格亦自动终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表决理事会决议;
(三)征求各位会员的意见,决定本协会的财务预算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聘任或解聘会长提名的秘书长人选,决定秘书长职责和薪酬;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工作;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和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由会长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设副会长若干名,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会长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主持本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协会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
(五)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六)督促秘书长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
(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受会长、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产生。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权和义务: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合同和文件;
(三)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向专门委员会提交本协会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人事管理、机构设置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经专门委员会预审并呈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聘用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外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本协会薪酬规定决定其报酬;
(十)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务。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物资无法或不便用于符合本协会宗旨的用途时,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并入本协会资产。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及清算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0年5月1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省股权投资行业协会(Zhejiang 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缩写为“ZPEA”) 于2010年5月15日正式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协会由浙江省著名股权投资机构浙江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天堂硅谷股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赛伯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协会目前有70余家会员包括各股权投资公司、金融企业、上市公司、担保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相关机构。理事会成员单位47家,集聚了浙江省内实力和业绩名列前茅的一批知名股权投资机构,拥有直接投资资本超500亿元。 协会宗旨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股权投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素质;加强会员与国内各省市和国际股权投资管理界的合作与交流,搭建沟通和共赢平台,推动行业进步,参与金融创新;促进浙江股权投资产业的健康发展,推动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结构优化,实现又快又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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