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自治区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本次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也可以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通过收回上级财政安排且结转年度超过两年的其他结余结转资金(指标)等方式统筹安排,不足部分由各地新增安排解决,保障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平均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20元。
各级财政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70元,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由2018年的平均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10元。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2019年5月12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进一步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37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标准提高到平均每人每月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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