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一般分期开发、分批次分楼栋交房,此时如果按照每半年或者每季度计算一次土地使用税,则会导致已经交付的房子部分时间内仍然在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我们建议逐月统计已交付面积采用按月递减,可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文件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缴纳时间如何确认呢?
每月应纳土地使用税=开发初期应税土地总面积×(1-截至上月末累计销售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商品房可售总建筑面积)×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12
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对于土地使用税缴纳起止时间的确认一直困扰着相关企业。对于这类建设用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二、土地使用税缴纳起始时间
那么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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