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有关用人单位: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政策原文内容如下: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2019年4月26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发布了《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闽人社发〔2019〕3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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