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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二、给予生猪养殖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不得作强制命令,不得干涉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的正常业务调查评审等工作。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对在保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可纳入“双控”考核范围,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受非洲猪瘟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补栏积极性受到冲击。

省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为帮助养猪企业渡过难关,切实稳定生猪生产,确保猪肉市场有效供应,鼓励和支持各地开展针对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现就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短期贴息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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