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将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不低于35万元。其中,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扣除一次起付标准金额。《通知》称,为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地实施细则已陆续出台。同时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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