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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2018年5月2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石家庄市鹿泉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预防和及时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6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10号)和《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鹿政办函〔2016〕8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各乡、镇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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