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规定了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的承包,主要是承包“四荒地”。“四荒地”承包不涉及社会保障因素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取得的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关于一直以来“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也做出了修订。
10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据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相关规定修改为: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草案还规定了“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权利为土地经营权。有的地方和专家提出,家庭承包具有生产经营性质,也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次会议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了重新的修订,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有关承包地调整和“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等内容的规定,都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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