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一、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情形有哪些?
3、因事变更
1、协议解除
2、一方违约
土地租赁合同是当土地租赁的形式时保障双方的利益不被侵害的证明,只有签订了合理的土地租赁合同,该租赁方式才能生效。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那如果不想继续签订该合同呢?解除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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