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启用后,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登记证正本与副本内容一致,具体式样、尺寸和印制标准详见附件。(二)内蒙古、西藏、新疆等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上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的,必须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内容保持一致,并将登记证正本、副本及封套样品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使用
自2018年10月1日起,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管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采用统一式样,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及封套。
按照《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的要求,现就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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