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年的限制。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30万,合同终止。
30岁男性的瑞鑫两全保险计划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给付身故保险金30万元,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生存保险金8,000元。
生存保险金
保险,30岁男性的瑞鑫两全保险计划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效对应日止。
保险期间
参加国寿瑞鑫保障计划(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国寿附加瑞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选择十年期交费,每年交纳保费24,880元,基本保额10万。
投保方案
30岁男性的瑞鑫两全保险计划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有社保,考虑增加自己的健康保障和未来养老费用的储备,拓宽低风险投资渠道。
保障方案:
被保险人资料:金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月均收入8000元[侧重需求:重大疾病保险 养老金]
[摘要] 30岁的金先生,是一个中级管理人员,月均收入8000元,建议他投保国寿瑞鑫两全分红保险。
原创作者:广东 深圳 中国人寿 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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