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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资金“监管”与“存管”的秘密

综上所述,银行存管时代到来,在政策上我们可以有很多说法,但法律归责是严肃的。有约定从约定,建议互联网金融企业抱团与银行PK,给予金融消费者更多追偿的机会和资金来源。监管机构也可以给出指导精神,银行责任不宜太收缩,体现一碗水端平的时机到了。

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违反操作程序,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开户企业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民终字第128号“某银行与某物业公司等侵权纠纷案”,当事人传真通知银行,动用资金需本人签字加个人私章,银行认为通知不符合银行制度没有承认,结果帐户被当事人公司副董事长侵吞600万港币。法院认为,银行接到传真后应当及时处理,给予客户明确答复,在帐户资金被侵吞一事上负有责任,没有尽到保护客户财产的合同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与银行的资金往来应当重视合同约定,适当提高银行义务,似乎更符合市场发展需求。

再次,银行扣划错误,应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对借款人与第三方的借款、购销、承揽等合同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主张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应当举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29号“某银行与某电力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银行只需对借款用途做合理监督和注意义务即可,无需做实质、真实性审查。因此,从互金角度来看,未来如果银行存管的P2P平台出现跑路,受害投资人也很难通过诉讼来获得银行的赔偿和补偿。

P2P,P2P资金“监管”与“存管”的秘密

其次,银行对借款、购销等合同无实质审查义务

无论是银行存管还是银行监管,在法律上都归入监管义务,不再做性质区分。银行的监管义务主要源自:一、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二、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合同约定。实际案例中,由于管理内容约定不明经常导致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某银行与某矿业公司等联营合同纠纷案中,对银行监管义务约定条款有歧义,应当按照社会普通第三人的通常理解来解释。此案中,监管帐户与其他资金混同,银行实际上无法单独区分某一部分钱款有专门用途,不可能进行单独全面监管。因此,银行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法律上只有“监管义务”一说

目前,网贷平台的竞争形势很激烈,一些平台靠与银行进行合作,实行对平台资金的监管和存管,从而获得投资人信任,这种做法很普遍,投资人往往也比较青睐这些平台。然而,银行监管与存管的法律定性是什么样的呢?到底有多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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