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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行业洗牌在即

P2P,P2P网贷成为非法集资重灾区 行业洗牌在即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可以理解为点对点或人对人,这种模式自然是舶来品。在原产地,P2P网贷模式通常是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网络信贷公司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不过,自漂洋过海之后,P2P网贷似乎发生了一些变化,经常搭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根高压线。
上海市民张先生,素来头脑活络,而且紧跟时代步伐。2013年9月,张先生在网贷论坛上寻找商机,很快被“20%年利率”几个字吸引。
打出这个广告的,是一家名为汇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网页。张先生点开这家公司的官网,证照齐全。资料显示,公司三大“股东”分别从事钢铁制造业、电器业和汽修业,可信度颇高。
当月,张先生在汇宝公司网站注册账户,选择9个不同投资项目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到期后汇宝公司还本付息。一想到3个月就能拿到8000元利息,张先生喜不自禁。1个月后,他发现事情似乎有些不对劲。
2013年10月22日,张先生投资的6个项目到期。按照合同,汇宝公司应还本付息65550.24元。张先生登录网站发现,自己的账户里确实有这笔钱,但点击“在线转账”却毫无反应。这意味着,这笔钱就是一组毫无意义的数字。几天后,他从上海赶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汇宝公司所在地,却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
据警方调查,2013年,石某和一名朋友创办汇宝公司,不时发布一些投资项目,承诺按期还本付息,年利率高达20%,以此吸引网络投资者。在这起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人多达243名,涉及25个省、市、自治区,涉案金额高达1759万余元。
在安徽,P2P网贷圈最出名的,莫过于“铜都贷”和“徽州贷”。“铜都贷”在短短半年时间里吸金超3.4亿元,因资金链断裂,1685名投资人近1亿元未能收回。“徽州贷”则非法吸金近2.5亿元。
关于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专家表示,P2P网贷平台本是网络借贷资金撮合的一个中介平台,但有的P2P网贷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再以高利转借给他人;有的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事由,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经营,达到“自我融资”的目的;有的P2P平台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疏于核查,造成大量虚假借款需求。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投资者对一些P2P网贷平台的资质不了解、对其出借的项目不了解、对规范的P2P网贷平台的运作模式和标准不了解,从而上当受骗。
P2P集资诈骗
虚构“标的” 骗取资金性质恶劣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是互联网金融绝不能触碰的两条“红线”。有法律人士分析认为,P2P网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说明平台有还本付息的意愿,只是临时占用资金;集资诈骗则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企图永久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也就是说,从一开始就属于主观上故意非法占有。
广东省广州市的黄先生就深受其害。2014年7月,一个P2P金融平台的投资宣传让黄先生心动不已。据该平台营运总监推介,这个平台是一个专业的网络借款、投资理财网络平台,立足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独创“商户贷+大业主”连带担保的零风险商业模式,投资年收益率高达22.4%。经过考察,黄先生认为投资款用于广州市某大型纺织品商圈旗下的上百商户资金周转这一融资项目是“真实可信的”。2014年8月,他购买了第一份投资“标的”,并在约定期限内获取到投资收益。9月至10月,公司又组织黄先生和其他投资者先后前往广州、武汉,实地考察旅游。眼见为实,信心满满的黄先生先后支付了约42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3份投资“标的”。
好景不长。2014年12月,黄先生发现公司以“延迟提现、限制日提现金额度”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本金和利息,投资损失高达人民币320万元。2015年1月27日,30多名投资者找到这家公司所在地讨债,这起集资诈骗案才掀开冰山一角。最后经过警方的调查和法院判定,该公司以经营为幌子,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P2P网贷平台集资诈骗,几乎可以用“愈演愈烈”来形容。专家表示,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让P2P网络借贷成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不触及红线
P2P平台应回归中介属性
P2P具体运作模式为:由第三方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平台,借款人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进行竞标,向借款者放贷并获取利息收益。
如何界定网络借贷业务与非法集资?P2P平台的哪些行为触及了非法集资的红线?按照央行和银监会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规定,这三类P2P构成非法集资。
一是资金池模式。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以高利贷放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取公众存款。
三是庞氏骗局。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信息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P2P行业在严格自律规范发展的同时,对于投资者来说,应该明白P2P平台不能动用客户的资金非法吸存,也不能直接放贷。在投资过程前,投资者认真查看信息披露程度,做到摆正心态,理性分析,避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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