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2015年10月1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督暂行办法》正式取代《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我们想,互联网保险的时代来了,保险公司2C、2B业务拓展都有好机会。用众人的智慧,救一人于水火,也许是很好的选择。(作者:肖飒)
再来看看第三种方式,当市场经济发展到成熟阶段,才会出现信用和保证保险,主要目的是保障信用经济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的专业信用保证保险公司也不过两家(读者自查,不构成推荐),而信用保证保险在国内涉足领域主要在:贷款信用、赊销信用、预付信用、个人贷款等方面,而“民间借贷”的合法化必然会让此类保险公司瞄准民间借贷的信用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撮合服务商,如果嫁接保险等增值服务(注意不是直接增信),这对金融消费者无疑是有利的,进一步防范流动性风险,缓释社会矛盾。
关于第二种方式,财产保险中有一条重要原则,我们称为财险基本原则: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获得额外利益。对于P2P撮合的民间借贷而言,陌生人之间借贷,要的就是利息丰厚,如果平借平还,您以为是政策性银行吗?这种救济模式很难持续,因此,采取这种财保形式,无法实现绝大多数网贷出借人的全部利益。
P2P,P2P投资人最需要的“保障”是什么?也许,有朋友认为借款人意外险可以在债权转让模式下让更多人安心,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合同成立生效的关键因素,虽然法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有保险利益,但司法实践中尚有正反案例,边界略模糊,并且,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上升死亡风险加大,保费也会变化,个体差异较大,保费成本很难准确预估。因此,此方式不确定因素过多,建议有甄别地考虑。
某保险公司的朋友曾公开谈到,保险公司与P2P合作的方式有三:一是借款人意外险;二是抵押物为保险对象的财产险;三是信用保证保险。
正如当年妖魔化“对赌协议”一样,如今各方对”本息保障计划“深恶痛绝,本人也有这样的情结。作为真心希望行业好的人,怎能容忍100%本息保障?!这是“自担”的大是大非问题。然而,如果不是自担,而是他担呢?不绕弯子了,是否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来分散刚兑风险呢?
与老友一起研究给家人买意外和大病保险,货比三家,各种数据测算,埋头对比深挖的时候,猛抬头想起一个课题:网贷投资人的钱,能不能用保险的办法更妥善地保护?现在平台保险合作模式是否适宜?联想起之前的项目经验,决意啵啵几句。
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出台以来,P2P行业开始有所变化起来,那么监管办法中那么多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条例,哪一条最符合投资者的心意了?投资者最需要的保障是什么了?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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