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金融风险治理与创新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游戏,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促进,相得益彰的共治共促体系,最终形成服务实体、服务经济发展的金融合力。”
再次,要明确风险治理与金融创新互相促进。一方面,风险治理的最低目的,在于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这种宏观与微观的审慎治理,确保了金融市场秩序稳定,说到底也有利于金融创新的有序展开,金融服务才能更好的服务实体和民众。金融创新需要在风险治理的框架内,依次展开。另一方面,金融创新为风险治理提供了与时俱进的法律范式,推动着风险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治理具有滞后性的一面,这需要治理主体,从宏观到微观的各个层次,对各类传统风险和新生风险进行准确预测,有针对性的行业准入,形成良性的发展和约束机制。
P2P,P2P网贷风险治理与创新矛盾吗?其次,要明确金融创新的边界。张瑞敏曾说,领先一步是先进,领先三步是先烈。创新的力度和节奏,不能超越社会现实的承受程度,以及社会的公序良俗。金融创新,始终考验着平台经营者的良心。以首付贷、股票配资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称根本上讲,扰乱了社会正常金融秩序,集聚了金融风险,自己的私利,建立在了牺牲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这样的创新,政府不会允许,民众也不会答应。互联网金融始终没有脱离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市场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固有的隐蔽性、突发性、传延性的特征。因此,一定要理清金融创新的限度和边界。
首先,要明确风险治理和金融创新的主体不同。金融创新的前提,就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基于这一点,金融创新的主体,则主要指金融企业。金融创新的目的,就是为市场提供更多、更好、更优的金融产品服务,服务我国的实体经济发展。而风险治理的主体则包括了,政府、协会、企业和社会各界。政府在风险治理中起主导作用,协会辅助,企业自律,社会监督,逐渐形成政府主动、多方协调、相互推动的风险治理整体格局。
钱多多(d.com.cn)行业研究员认为,风险治理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李东荣在谈到互联网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时指出:风险治理与创新并不矛盾,两者之间必须形成适度的均衡。他表示我国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体系,应按照推进国家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方向,凝聚政府、市场、社会等多方行动力量。
近日,2016陆家嘴论坛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的主题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挑战与金融变革,“一行三会”主要负责人、上海市领导、金融业高管以及众多专家学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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