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成本畸高将成为新的行业交痛点和难点。网贷新规对P2P引入第三方监管提出了很多要求,如前面所述可能的电子签名第三方机构,以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还有银行资金托管、另外,还“应当引入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这每一个“应当”的背后可都是金钱啊,平台可得挺住并作好预算了。
借款限额如何审核。新规要求借款人须“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一句话,没有罚则,鬼才理你,这应当是平台或监管机构要做的事情,联网才对,对于借款人何以强求。另外,也是新规中的亮点,就是借款限额,为什么新规中要设一个20万,一个100万?当然也不是随意想出来的数字,这是借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这一定罪起点而来的。“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如果你没有提供类如银联或网联的系统,如何计算得出不同平台的借款总额?这条款规定相较之于第三方支付20万元的限额计算方式是落后了不少。
P2P监管细则下:“备案”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电子签名配套流于形式。例如新规又明确“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请注意,这里没有强制要求使用电子签名,毕竟这一下成本太高,而且电子签名配套在国内还真没有完全叫得响地品牌,这就很没有意思了,一个鼓励性条款,你以为会有多少平台会真的去采纳呢?毕竟成本可能不菲,所以这样的软条款还是不规定为好。可笑的是,新规竟然要求P2P平台“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这不是强人所难么,P2P机构何德何能,有能力去审查另一个全新领域内的安全性,并作出保证?
风险评估会形同虚设。例如第十四条规定“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但什么叫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以及如何让当事人提供“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甚至什么叫“熟悉互联网”?,以及如何展开认证都会是一个问题,相信,P2P平台也会在网站注册时添加一个风险提示框,让注册勾选都具备上述条件,OK,平台就可以打完收功了。这在去年股权众筹新规出来后,各大平台匆忙上马网站合格投资人认证情况一样,都只过流于形式,没实质内容。
纵观网贷新规,发现有很多条款其实是空中楼阁,只能是美好的幻想,在实际中如果没有下一步配套措施,一定又会成为无用之法。
3、监管部门是在隔空打牛?
P2P的营销合规工作将提上重要日程。网贷新规明确平台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这说明什么,说明江南春同志要丢掉一大批的P2P广告费了,以后在电梯、公交站地铁口等物理场所下,P2P已经不能再做广告了,但回归线上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当然,空间在于,P2P平台可能会改头换面,以其它项目方式在物理环境下进行宣传,这类项目包括消费金融,毕竟很多消费金融的资金来源是P2P公司,这已经成为业界的秘密,也实际上架空了消费金融牌照的含金量,而消费金融需要有特定的场景,比如说学生分期,就需要将分期产品广告直接打到学校的黑板之上,还恨不得挂到宿舍床上,这也给了P2P另一个渠道的广告口。
P2P,P2P监管细则下:“备案”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自融概念被狭窄化了。我们发现,在2015年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自融的定义是“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而在正式颁布的网贷新规中,自融的概念变成了“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虽然“变相为自己”似乎也可以和关联关系扯上关系,但毕竟关联关系属于严格的法律定义,和“自身”仍存差别。
债权转让P2P模式未被完全禁止。有人说网贷新规已经禁止了债权转让模式下的P2P,但细研条款,事实并非如此,该条款明确规定:“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其债权转让是有前置条件的,就是不能包装成金融证券信托等产品进行变相的债权转让,而普通模式下的债权转让仍还是允许的。为什么?P2P平台上之所以会有大量的投资人或出借人会应标出借,就在于投资人和出借人知道一旦自己应下这一次标,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归还,则出借人自己是不用跑世界跑到“外地”法院去诉讼的,因为P2P平台或第三方会为自己接下这笔债权,帮出借人提出催收或诉讼,实践中也确实如此。而且当同一笔债权人有多位出借人时,就更需要有这么一位“盖世英雄”能踩着五彩云为出借人分忧。而如何实现,靠的就是债权转让,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这类债权转让规则,几乎所有的P2P平台都不会有投资人或出借人来玩这个无聊而又没有保障的游戏。
网贷P2P新规中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所谓的十三禁条款了,但细看这些条款,实际上P2P平台还是存在比较大的生存空间的。
2、如何在“十三禁”中夹缝求生
银行资金存管也成为了另一个大招,P2P之所以被污名化,很大程度就在于平台公司能够直接接触出借人资金且没有任何监管措施,这就给P2P平台卷款潜逃打下了伏笔,人之初性本恶,当P2P平台看到一大笔资金在平台账户里不断翻滚,还能不动心?但据盈灿咨询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15日,与银行签订直接存管协议的平台有130家,其中上线直接存管系统的平台有39家。而与银行签订联合存管的平台有46家,其中上线联合存管系统的平台有24家。再想想,如果把银行资金存管和ICP许可证放到一块思考,那得夹死多少平台?
P2P监管细则下:“备案”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为什么很多平台只会跟着大家死盯着那亮晃晃地十三禁条款而没有关注到ICP许可证,那就是因为平时都不重视,或者根本就是悲催地将自己平台网站现在的ICP备案当成是ICP许可证了。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的网站分为经营性网站和非经营性网站,前者要办理ICP许可,后者只需要办理ICP备案,ICP备案比较简单,而对于ICP许可证而言,不仅耗时长,一般都需要几个月时间,而且准入门槛高,不是普通人能顺利办得下来,故应尽快详询各地通管局。但相信,随着后期大量P2P在通管局门口排起长龙,通管局大门也会更加不容易钻进了。这从目前只有3%申请了ICP许可证的情况就看得出来道道了。关于互联网证照,可以深度阅读:互联网许可证照大全,互联网电商公司应当知道的果断收藏
网贷P2P新规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这段话实在是简单地能让人忽略条款的存在,但对于P2P而言,这句话的表述实际上却能让P2P从业平台减少97%以上,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发布的《2016年中国P2P网贷行业半年报》显示,2016年6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已经下降至2349家,但是,目前实际取得ICP许可的网贷平台可能不到50家,占比不到3%。
但,各位以为备案真的是准入门槛中的大招么?不是,不是,不是!真正的大招还在后面,一个是ICP许可证,一个是银行资金托管,这两个才是整部新规中的终极杀手。
网贷P2P新规第五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具体备案规则“另行制定”。备案制是网传已久的P2P大杀招,通过备案制这种虽非行政许可,但实际却行行政许可之实的制度,能让一大批人望而却步,但有人说备案制的出现让很多P2P平台舒了一口气,毕竟P2P行业没有引入互联网金融中的牌照制度,否则大家消失得更快,似乎这也说明官方一直将P2P当做是接地气的民间借贷,而不是所谓的高大上互联网金融吧。
1、P2P准入门槛:原来“备案”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
P2P,P2P监管细则下:“备案”只是最不起眼的一招盘点:P2P监管暂行办法的13条红线
8月24日下午,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部P2P监管细则让P2P一夜回到“信息中介”的地位,定性十分准确。很多P2P平台也迅速跳出来对新规表示“肯定和欢迎”,因为法律给予P2P合法的身份,但是,缓冲期过后,如果平台游不到终点,就注定仍然会被大浪淘沙而淹没,所以,不能开心得太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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