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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案件呈现“三化”特点

三、诉讼形式多样化。P2P网贷实质上亦属民间借贷,但相较传统民间借贷一对一的模式,此类案件的诉讼形式告别了单一化。根据网络平台提供的不同贷款方式即一对一模式或资金池模式,且按照实际借款中抵押担保情形的不同(无抵押无担保类型、无抵押有担保类型、有抵押有担保类型),P2P案件诉讼大可分为三类:贷款人以借款人为被告的民间借贷诉讼;网络平台以借款人为被告的债权转让合同诉讼;贷款人以网络平台为被告的合同诉讼。而三类案件又因涉及众多借款人,在案件查明事实阶段,普遍体现出案情简单而送达很复杂;单一标的额小而共涉标的额巨大、事实易查明而群体诉讼情绪难平等特点。

二、诉讼证据电子化。P2P网贷在因借款人怠于还款而引起的诉讼中,电子化证据愈显普遍。这是由于在线上交易的情形下,会员注册、借款合同签订等多会通过电子方式予以确认。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已经将电子数据法定化,但基于电子数据相较传统证据形式的无形性、可修改、易破坏性等特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其客观真实有一定难度。体现在不仅需借助于电子科技手段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也需结合案件中其他有形证据譬如转款凭证、抵押担保登记凭证等综合予以判断。

一、协议管辖普遍化。P2P网络贷款所涉案件,在贷款人、借款人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共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多对管辖法院做出协议安排,这与传统民间借贷纠纷有所不同。协议管辖的普遍化,体现出当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意识。同时,在被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分属不同地区的情况下,协议管辖减少了不同地区法院对案件管辖权的争议。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法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P2P网络借贷案件具体是指个体之间通过独立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达成借贷交易。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介入使得个体间的民间借贷较传统民间借贷有所不同,因借款人怠于还款而产生的民事诉讼亦有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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