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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为何迟迟不露面

P2P行业风险频现,但监管却迟迟没有露面。不仅去年探讨了一年的P2P监管终未成形,且此前传闻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无过多消息(1月13日新华网)。
P2P网贷这一两年发展近乎到了疯狂地步。截止2014年底,全国约有正常运行的P2P平台1575家,投资者100多万人,累计成交量高达2528亿元。仅2014年新上线的网贷平台超过1000家。从投资渠道来看,除了民间资本投资于P2P网贷平台以外,股份制银行甚至国有银行、大型金融公司、新浪搜狐等大型互联网公司都开始蜂拥而入P2P网贷平台。
做为高风险行业的金融业,在疯狂发展的背后一定是金融风险的快速爆发。相关数据显示,去年一年的问题平台多达275家,占比高达17.5%,是2013年的3.6倍。其中仅12月份的问题平台就高达92家,超过2013年全年数量。而2014年所有问题平台累计导致投资者损失约60亿元。跑路不断,倒闭潮袭来。
追其原因,一个大背景是由于中国长期封闭、守旧、死板一块、极度低效的金融体制导致金融资源配置严重不公,中小微、农业和个体融资贵融资难持续十几年无法解决。逼迫其断臂求生,寻求新的融资出路。巧合的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突然降临,宛如抓住了救命稻草,催生P2P网贷平台爆炸式发展。这是P2P平台大发展的时代背景。在这个爆炸式发展下,泥沙俱下,出现风险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高风险的金融行业。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是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目前的P2P平台不仅野蛮式、爆炸式发展,而且大部分投资者都没有金融从业背景和经验,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基本是一张白纸。“初生之犊不惧虎”,在P2P平台有所体现。结果造成风险频现。
用背书了。今后,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就不找市场而找“政府”了,使得P2P平台走向信托刚性兑付之路。这警示监管部门,千万不要对本身产生于市场,本来就权责分明、风险承担主体清晰的互联网金融包括P2P平台贸然提高门槛、实施审批和监管。否则,市场投资者就会认为,既然你审批、你监管,出现风险你就得负责,是你监管不到位和审批把关不严造成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包括P2P平台慎重出台监管措施,不是说监管就无所作为了。比如,及时提醒P2P平台的违法违规风险就非常必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变相搞公众集资等都有现成的法律条文甚至刑法对号入座。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提醒和警示。再比如,目前P2P平台已经达到1500多家,急需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这也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等等。对于P2P平台的监管,监管部门近期要把重点放在梳理现有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对号入座给予P2P平台提示政策法律风险以及金融业务风险;帮助其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本身自律上。
一个最为致命的是,P2P平台进入中国后被扭曲变形了。在美国P2P平台完全是中介信息平台性质。仅仅是给借贷双方提供一个信息对接平台而已,借贷双方自行撮合商谈达成借贷行为,没有资金池,也就根本谈不上兑付问题,就更谈不上平台本身资金链条断裂问题。P2P平台赢利点在于收取中介信息咨询费用。中国所有出问题的P2P平台都是跨越了其信息平台的本性。搞了资金池、变相吸收存款或者非法集资。这是中国P2P平台风险大爆发的根本性原因。
另一个必须需要考量的是,一旦监管政策匆忙出台,可能会让市场误认为,监管部门给P2P平台信用背书了。今后,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就不找市场而找“政府”了,使得P2P平台走向信托刚性兑付之路。这警示监管部门,千万不要对本身产生于市场,本来就权责分明、风险承担主体清晰的互联网金融包括P2P平台贸然提高门槛、实施审批和监管。否则,市场投资者就会认为,既然你审批、你监管,出现风险你就得负责,是你监管不到位和审批把关不严造成的风险。
对互联网金融包括P2P平台慎重出台监管措施,不是说监管就无所作为了。比如,及时提醒P2P平台的违法违规风险就非常必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变相搞公众集资等都有现成的法律条文甚至刑法对号入座。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提醒和警示。再比如,目前P2P平台已经达到1500多家,急需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工作。这也是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等等。
对于P2P平台的监管,监管部门近期要把重点放在梳理现有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对号入座给予P2P平台提示政策法律风险以及金融业务风险;帮助其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本身自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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