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保”条款可以遏制被保险人获得多重保险赔偿的冲动,使其遵循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在英美法系保险法中,通常都有“他保”条款的规定,澳大利亚亦不例外。所谓“他保”条款,简单地说,就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包含了一个条款,该条款内容大致为:如果被保险人已经订立了一个保险合同保障其财产损失,其后,被保险人又订立本保险合同,用以保障被保险人同一财产的同一风险,则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财产不予保障,或者降低对被保险人财产的保障。举例来说,某甲在平安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对其汽车进行了保险,其后又在天平保险公司订立了类似保险合同,假如天平保险公司的条款中存在“他保”条款,则天平保险公司可以免赔,或者承担较低的保险责任。应当说,在保险条款中设计“他保”条款具有合理性。“他保”条款可以遏制被保险人获得多重保险赔偿的冲动,使其遵循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此外,对保险公司来说,这一条款可以保证其将赔付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但是,“他保”条款也可能导致被保险人的损害。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标的市场主体,保险公司总想把自己的赔偿数额降至最低,因此,他们在保险条款的设计上下足了工夫,其中包括设计不合理的“他保”条款。例如,“他保”条款可能规定,无论出于什么样的理由,只要出现两个保险合同的保障,则本保险公司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方面,“他保”条款可能使得被保险人的保障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他保”条款的形式,将本来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向被保险人。为此,一些国家对“他保”条款的效力做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澳大利亚就是这些国家之中较为激进的一个。《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个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某一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已经订立了其他保险合同,且已经订立的保险合同不属于国家或地区性法律要求订立的合同,则该条款将具有限制或排除保险人在本一般财产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的效力,那么,此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这样的限制虽然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却可能造成过度保护。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所设立的“他保”条款统统无效,则即使被保险人的财产已经获得另一合同的保障,保险公司依然需要赔付其保险合同项下的全部损失。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两个,甚至数个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两个或数个保险公司的赔偿超出了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则这样的赔偿严重违背保险原理。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显然注意到了这一问题,他们在随后的第2款中规定:“如果一个保险合同规定,对另一保险合同未予保障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予以保障,且在这一合同中,另一合同予以保障的损失已经被特定化,则这一保险合同不适用本条第(1)款的规定。”也就是说,“他保”条款并非全部无效。只要“他保”条款能对其他保险合同中的保障加以明确,使得其他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保障特定化,则“他保”合同因不会造成被保险人的多重获赔而可以成为有效条款。那么,如果某一保险合同未将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障特定化,又该如何处理?此时依照《澳大利亚保险合同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他保”条款成为无效条款。但是,无效条款并非意味着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按照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的意见,“他保”条款无效,则两个或数个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均应当赔付,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一家保险公司要求全部赔付。在此家保险公司赔付后,其可以就其他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的比例向其他保险公司追偿,当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数额。此种责任承担方式,其实就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中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特别强调,关于“他保”条款无效的规定,还有几处例外:第一,共同保险不适用“他保”条款无效的规定。究其原因,乃因为共同保险并非重复保险,数个保险公司虽然对同意保险标的共同予以承保,但每张保单都只对特定的风险范围进行保障,承保范围不会重复,因此,本质上说,“他保”条款的规定不具有适用余地。第二,真正的超额责任保险不适用“他保”条款无效的规定。理由是,对真正的超额责任保险来说,被保险人保障的范围是其他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以外的责任,不会与其他保险的保障范围重复,认定真正超额责任保险中的“他保”条款无效,没有任何意义。第三,在“他保”条款与强制保险竞合的情况下。“他保”条款为有效条款。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已经购买了强制保险,以保障其特定损失,如果其后来购买的商业保险通过“他保”条款的方式排除了强制保险已经给予的保障,则该“他保”条款的约定为有效。这个道理其实很简单,例如,被保险人已经为自己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然后其又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他保”条款排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已经提供的保障,则该“他保”条款不能视为无效条款。类似的强制保险,在澳大利亚还包括劳工补偿保险合同。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之所以认定此种情形下的“他保”条款有效,是因为此类强制保险已经由法律规定给予了特殊保障,商业保险再给予保障,势必造成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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