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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中“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其防范

新《保险法》中“保证保险”的风险及其防范鲍静海 贾莹(河北大学金融系,河北 保定 071002) 摘要:新《保险法》财产保险业务中新增加了“保证保险”,然而并没有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性质、适用范围及合同相关内容做明确规定。因此,正确认知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的区别,把握保证保险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防范保证风险应从完善保证保险立法和监管制度、提高保险公司对保证保险的专业管理操作能力、创新相关产品、加强银保合作和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落实。 关键词:新《保险法》;保证保险;普通财产保险;保证保险风险 [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4-0111-05 保证保险是随商业信用的发展而出现的,最早出现于约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险种出现是保险业功能由传统的补偿功能、储蓄功能向现代的资金融通功能的扩展,对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增长无疑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国外保证保险发展已比较成熟,通常包含以下几种:合同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行政保证保险、司法保证保险。美国保证保险除了较多地适用于工程保证保险之外,还用于担保众多合法合同的履行,但对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财务保证保险作了特别的规定,而法国、日本的保证保险中开展得比较好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保险。由于保证保险的特殊性,国外开展这项业务较为谨慎,对其应用范围有特定限制,有的国家甚至以法律形式禁止保险公司从事金融担保活动,即使房贷保证保险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也多是政策性机构开办。 2007年我国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仅4亿元,仅占整个财产保险业务0.19%的份额,全年赔款及给付却高达8亿元,赔付比率为200%,同期人均保费为0.3元。根据Swiss Re.的统计,近20年来国际保证保险业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良好态势,2004年全球平均的保证保险人均保费高达1.2美元①,可见我国保证保险市场发展水平较低。虽然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推出的保证保险具体险种数量达十几种,但真正提上经营层面、开展较多的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然而在基础保险理论研究薄弱、操作管理不当、缺少立法规范等情况下,车贷保证保险出现了较高赔付率,并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自1998年汽车信贷保证保险开办至2003年8月期间,全国各大保险公司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费收入为39.7亿元,近半数保险公司的平均赔付率高达100%,个别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竟达到500%②,保监会不得不于2004年叫停该项业务。 2010年我国新《保险法》将保证保险列入财产保险范围,必将大力促进我国保证保险业务的发展,但在缺乏具体业务相关立法保障和监管规范,外部环境和自身能力没有充分改善的情况下,盲目发展保证保险业务可能面临着法律风险、经营管理风险、投保人信用风险、银保合作中银行不尽职风险、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忽略发展中的风险防范可能会重蹈“车贷险”和美国“房贷险”的覆辙,因此要警惕新《保险法》增加保证保险的风险,做好相关风险防范措施。 一、保证保险与普通财产保险业务的区别 (一)履约前提不同 “保证保险”履约的前提必须是被保证人(或债务人)无力承担对权利人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只要债务 [作者简介]鲍静海,博士,河北大学金融系教授;贾莹,河北大学金融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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