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城郊供电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供电责任险。2002年8月6日早,天降暴雨,并伴有暴风,该供电局辖区内的一电线杆被刮倒。8月7日晚途经此处的徐某触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徐某家属要求供电局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抚养费等费用共计5万元。供电局认为事故是由于自然灾害暴风和暴雨引起的,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徐某家属遂将供电局告上法院。 [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供电局没有对线路及时抢修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导致徐某触电身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定供电局赔偿徐某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计人民币3.5万元。供电局依据法院判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发生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暴风雨,而根据《供电责任保险条款》,暴雨等自然灾害属于责任免除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供电局坚持法院判决的认定,认为其所管理的供电线路因自身工作过失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并且依法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是关于近因原则的典型案例。在保险法上,近因是指直接促成结果发生、效果上有支配力或有效的原因。从案件事实看,徐某死亡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电线被拉断所导致的漏电;第二,供电局没有及时进行抢修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工作过失。 在这两个原因中,暴雨、暴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电线杆倾倒、漏电只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间接原因,该原因并不必然导致徐某死亡的后果。然而,由于供电局的管理措施不完善,没有充分预料到暴雨、暴风造成的电线杆倾倒后漏电的严重后果。因此在电线杆被暴风雨刮倒时,未及时履行其职责,派人检修或采取其他修复措施,这是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本案情况,保险公司给予赔付,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考试大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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