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背景2003年,张先生为自己14岁的儿子投保了学生平安险,保险金额为6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期末考试后,其子因成绩较差而被学校作留级处理,当天返家后即遭其父的责打。第二 天张先生下班归家发现其子失踪,离家出走,便和亲属四处寻找,至2004年7月已半年仍音信全无。 无奈之下,张先生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并持法院的失踪证明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案情分析针对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失踪能否获赔存在以下两种观点:一、主张拒赔,其理由如下:1、学平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或残废,而失踪不在死亡范围之内;2、《民法通则》规定法律意义上的死亡有两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前者指人的生命丧失,即人的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后者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由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两者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3、宣告死亡须满足以下条件:A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两年,由利害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由此可见,被保险人不具备宣告死亡的条件,更无法推知其已自然死亡;4、被保险人失踪后有多种结局,即使已经死亡,其死亡的性质也难以认定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故应拒赔。二、主张通融赔付,其理由如下:1、《保险法》及学平险条款中均无失踪和宣告死亡的规定,因此《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本案的保险领域实践;2、保险的宗旨是通过组织经济补偿,保持经济、家庭生活的安康。被保险人失踪后,其父母饱受心理、精神上的折磨本想通过获得给付带来少许安慰,此时用法律条款严格区分有违保险宗旨;3、被保险人失踪后固然有多种结局:生存、自杀或意外死亡,但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双方出现争议时,应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指定被保险人意外死亡比较合适。本案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失踪后,能否按死亡事故给付保险金?”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不承担扮演社会慈善或救济机构角色的责任,故须依法经营。若被保险人失踪满4年,经其父母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才能按宣告死亡给付保险金。但若给付后被保险人又重新出现,则张先生仍负有返还保险金义务。因张先生所持的只是失踪证明,而保险公司只能在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给付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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