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加强对《保险法》的宣传。《保险法》作为商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格式条款这一保险经营中的惯常做法外界存在较多的误解。因此,我们加强与专家学者进行沟通,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既可不断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又为保险业的合理做法寻求理论依据,反映保险经营的本质特征。从去年开始,保险行业定期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和南京的部分法院法官定期举办保险条款学习会。今年以来,在江苏保监局的推动下,江苏保险行业与法院、高校联合举办了两届保险法专题研讨会,既提高了江苏保险业保险法研究水平,也加强了与保险司法界、理论界的沟通和理解。江苏地方法院在出台内部指导意见时,凡是涉及保险公司的,一般事先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保险公司提前介入人伤案件 可减少理赔纠纷第四,加强风险防范工作。在诉讼中发现的风险及时向承保理赔部门进行风险提示。比如,我们对忽视投保人签字、对保险标的的特定风险没有明确询问、新车交强险责任次日零时开始承担、预约协议不规范等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风险提示,力求防范风险,避免纠纷发生。在进行区域性条款审核时,注重避免使用容易产生争议的表述,从源头防范风险。对与保险公司经营关系密切的新法出台,及时向相关部门宣导和培训,解读相关法律条文,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加强证据收集。证据是影响诉讼成败的关键因素,在理赔阶段,对有关案件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的证据应全面、完整地收集。尤其加大对涉嫌保险欺诈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力争重大案件取得突破,形成打击假骗赔案的强大威慑力。
第二,加强承保环节的管控。目前容易引发争议和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一大原因,是投保时没有向投保人解释清楚条款内容,造成投保人的期望值与保险保障范围产生差异。因此,加强承保环节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让投保人明明白白投保,可有效减少争议。同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字是证明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重要证据,公司正在加强核保时的审查与对有关人员的考核。
卫文:首先,对人伤诉讼案件方面,一要加强人伤案件的提前介入,这是我们公司理赔部门近年来非常重视的工作。我们的理赔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受害人接触,一方面可以准确了解事故、伤情及受害人的真实情况,更重要的是,传递保险公司的关心,并及时促使受害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三方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和保险赔偿金额。二要注重在交警调解阶段介入事故处理,在交警的调解下,确定受害人损失金额及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也可有效减少受害人的起诉。这也是各级公司正在积极开展的工作。比如南京江宁支公司在这方面工作就很有成效。三要加强诉讼案件的调解。人伤案件数量大,法律关系相对简单,通过调解的方式容易化解矛盾,快速解决纠纷,也可简化案件处理流程,节省诉讼资源。这是我们公司近年来努力推动的工作。去年年初保险行业与江苏省高院、省公安交管局联合召开三方联动会议,推动调解工作落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记者:您认为保险公司应该从哪些方面改进工作,减少理赔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 你们公司有哪些比较好的经验和举措?
保险公司提前介入人伤案件 可减少理赔纠纷四是对怀疑骗赔或因酒后驾车、无证驾驶而顶包等案件,由于保险公司没有侦查手段,很难找到充分证据,一旦诉讼,获胜概率也不大。
三是一旦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法院一般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理解处理。尤其当被保险人损失较大的情况下,法官的天平有可能发生倾斜,突破条款的约定,否则,被保险人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手段施加压力。
二是对车辆定损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很少发生在4S店定损并修理的情况,主要发生在车辆在综合修理厂修理,却要求按照4S店的修理价格索赔,也就是“高定低修”。实践中不同资质的修理厂的修理价格是有差距的,综合修理厂的修理价格应低于4S店的修理价格,但被保险人往往寻找物价评估机构出具价格评估鉴定,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60%以上案件一般是调解结案,在判决情况下很少能够支持保险公司完全拒赔。其中主要原因,一是《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当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是保险公司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然而不少情况下投保人声明处非投保人本人签字。一旦涉及免责条款发生纠纷,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履行法定义务,难以根据免责条款拒赔。
卫文:占案件数量大多数的受害人起诉案件存在一定争议,集中表现在医疗鉴定受人为因素影响,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而医疗鉴定结果对损害赔偿的影响非常大。
保险,保险公司提前介入人伤案件 可减少理赔纠纷记者:在诉讼案件中,主要有哪些争议影响诉讼结果?
除了以上原因外,被保险人维权意识的提升,对保险公司的服务要求更高,对保险赔款的期望提高,当保险赔款与被保险人的索赔预期有差距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往往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卫文:由于近年来业务发展较快,保险案件数量增加,相应的诉讼案件数量也增加较快。案件增加的最主要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赔款,导致诉讼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因此,诉讼案件中,绝大多数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这类案件是由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起诉肇事者,并将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在诉讼中一并解决侵权责任的确定和交强险赔偿问题,因此多数诉讼案件并非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后提起的诉讼。相当于过去是在保险公司理赔大厅进行索赔和理算,现在由受害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一起在法院进行理算核赔。
记者:诉讼案件数量多吗?主要原因有哪些?
≥≥保险纠纷处理流程 诉讼时效需谨记
保险公司提前介入人伤案件 可减少理赔纠纷卫文:我们公司的保险理赔纠纷从业务占比看,无论在系统内还是行业内都不算高,但纠纷还是存在的。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理解差异引发的争议;二是对事故原因和损失认定引发的争议;三是对理算方法引发的争议。
记者:你们公司产生保险理赔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人保财险江苏省分公司通过采取多项举措,有效减少了理赔纠纷和诉讼案件的发生。近日,该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卫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提前介入,加强调解,促进了人伤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加强承保环节的管控,对减少争议的发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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