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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积累 随“鑫”所想

3.身故保障: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等于:已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总额,加上已支付的“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费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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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鲍小姐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附加险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大疾病保险金:若鲍小姐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2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1.祝福金:自合同生效日起,鲍小姐每年可领取2700元,直至终身。上述祝福金若留存于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生存给付累积账户金额到60周岁时可达132307元,到80周岁时可达313688元。

鲍小姐的保障利益如下:

客户需求:为自己投保30份“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基本保额3万元,200份“附加鸿鑫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额20万元,年交保费26920元,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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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资料:鲍小姐,28岁,经理,月均收入15000元,年缴保费26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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