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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与员工联合骗保 工伤保险需有效监管

张建国还强调称,工伤保险方面的违法成本过低,也是骗保行为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条例》对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以其它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都只进行罚款处罚,如没有人提起公诉,则不构成刑事违法,也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张建国建议加大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度,以儆效尤。

“如果放开了工伤认定这个大口子,纵容骗保和人情赔偿等行为,社保基金将会大量流失,最终侵害的将是所有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汶上县人社局局长徐青表示,只有直面工伤认定在执法过程中现存的问题,认识到社保基金正确使用的意义,乃至法律法规的顺势修订,才能跟得上社保基金使用大环境的变化。

“市级统筹看似保证了基金的常需常用,但在骗保案件不断增加的背景下,这笔钱根本不耐花。做个不好的假设,其他县市区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是也花光了呢?”张旗厚告诉记者,应该及早提高对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再认识了。

参保单位与员工联合骗保 工伤保险需有效监管

去年,汶上县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300余起,包括5件工伤致死事件,其中1起被最终认定为骗保行为,予以驳回。另外5起事件在骗保行为败露后,当事人主动撤销了工伤认定申请。

“汶上县去年向公众征缴的工伤保险基金为800余万元,按一起工伤死亡的最低赔偿线50万来算,假如一年下来有16人死于工伤事故,基金直接就花光了。再有其他参保人员需要工伤赔付时,只能进行市级统筹划拨调用。”张建国说,工伤案件的数量正在逐年攀升,基金本身所承受的压力也越来越大。

工伤保险基金需有效监管

“不仅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有时候到事发单位取证,连大门都进不去。”汶上县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伊长专告诉记者,因为行政职能所限,遇到企业干涉,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如要提升工伤认定的效率和效果,没有别的法子,必须赋予工作人员更大的行政执法权,实现部门间信息的有效共享。

“虽然现行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中明文规定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需协助人社部门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但真正主动配合的并不多。”究其原因,汶上县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恩珍认为,一来缺少在协调部门合作的牵头部门,二来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说明相关部门如不配合需承担何种责任,两因并举造成了部门协作难推进。

保险,参保单位与员工联合骗保 工伤保险需有效监管

“实践证明,委员会的建立对协调部门取证、规范工伤办理流程、明确责任划分等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汶上县人社局副局长张旗厚表示,在面对重大、疑难案件时,工伤认定分析会会邀请有关部门、法律界人士参加。相关专家可以对事故调查、法律适用、医疗诊断等方面内容提出建议,使工伤认定最大程度上避免主观判断所造成的差错。

今年3月20日,汶上县人社局在全省率先成立工伤认定委员会,由副局长出任主任,工伤保险处、医保处、劳动保障监察室等熟悉工伤认定状况的、人社局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编入委员会,汇聚为工伤认定的领导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牵头做好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必要时召开工伤认定分析会。

人员流动提高了工伤认定队伍建设的难度。张建国认为,既然固定队伍的培养成本过高,难度也过大,在抓住人才培养不放松的前提下,通过组建流动式的专家队伍去充实工伤认定阵营便显得意义非常。

“要确保工伤认定准确无误,需要的不仅仅是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还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缜密的逻辑思维以及必要的社会常识作支撑。”汶上县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言军表示,工伤认定能力的提升不是简单地组织个培训就能实现的,而需要长时间的工作经验作积累,这个过程再短也要一两年。如此一来,就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岗位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团队建设与扩权都不能少

参保单位与员工联合骗保 工伤保险需有效监管

企业自清机制失效,而末端又缺乏有效的监管。“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结束后,上级部门不会再进行复查,即便有,也因取证难难以取得实效。”张建国告诉记者,因工伤认定前后缺少监督,只能依靠更负责任的认定工作去填平。这对相关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带出了认定队伍建设所面临的难题。

随着工伤保险参保率持续扩大,参保单位在面对员工死亡等重大事故时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出于利益的驱使,过去看似对立的两方就此站在同一阵营,联合骗保的情况越来越多。

“两三年前,工伤保险参保率普遍较低,未参保单位需独立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多主动向人社部门检举员工的工伤虚报行为,这就像是在进入工伤认定环节前的一个自清机制。”汶上县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言军告诉记者,时过境迁,社保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

“从泉河小区到王某、刘某家,正常情况下不会途经事发地,除非中间又拐弯去做了其他事情。”汶上县人社局工伤保险处主任张建国告诉记者,工伤保险处进行多方调查确定,当事人吃完饭后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去KTV唱歌后再回的家,这与《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认定标准不符,因而不构成工伤,证人证词也是当事人和单位商讨后虚构的。

如果按照《工伤认定条例》(后简称《条例》),在对申请方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且没有发现严重疑点的情况下,工伤认定很快就可以完成,并拨款赔付。但工伤保险处工作人员在进行审核时还是看出了一些“猫腻”。

保险,参保单位与员工联合骗保 工伤保险需有效监管

“2012年6月16日20点,我矿职工廉某,在结束了晚上举行的矿业考试后,开车载王某、刘某、李某到县城中都广场南福慧新区附近吃饭。饭后22点30分左右,三人搭乘廉某的车回家,车辆在电视台东侧丁字路口发生车祸,导致王某、刘某受伤。”这是去年7月汶上某煤矿向当地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所提交的事件描述。

书面审核易放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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