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持续较快增长。据公安部透露,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33亿量。其中,汽车1.14亿量,摩托车1.03亿量。全国机动车驾驶人达2.47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1.86亿人。
伴随汽车产业一路走红的,不仅是各大汽车生产厂家、经营商,更是包括了提供汽车保险的各大保险公司。因为,汽车要想上路,必须办足各项手续,车险更是其中必不可缺的重要一环。政策的强制性、激增的人车数量、大小交通事故的频发,让每一位机动车驾驶人或准驾驶人不得不直面这样一个问题: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自己的权益如何维系?保险又能在其中起到怎样的作用呢?
接下来,就让我们用“车险理赔知多少”的系列文章,向大家详细讲述各种常见的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该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权利。
借车出险
驾车之人最怕什么?一是堵车,尤其是在北上广这些愈治愈堵的大城市;二是遇见不长眼的,其中,两条腿的还好,用言语可以交流,四条腿的就糟糕了,你怎么骂它都置若罔闻,可谓对牛弹琴。
正所谓怕什么来什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起遇见“不长眼的四条腿”的案例:“2010年9月27日,沈某驾驶轿车途经海盐百步镇超同村路段时,为避让突然蹿到路上的一条狗,撞在了中央隔离花坛上,造成车辆受损和公路财产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后经海盐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照理说,因为意外事故引起的碰撞,并非出于驾驶人故意,保险人是必须要进行赔偿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你没商量”。但无巧不成书,这里保险公司竟然不赔付,为什么呢?
因为沈某驾驶的轿车是其好友李某所有。2011年1月初,李某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公路财产损失分别向海盐县公路管理段赔偿10600元,向海盐县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赔偿3488元,并将损坏车辆进行维修,花费修理费22775.25元,以上合计花费36863.25元。
据李某回忆,他曾在2010年1月13日向海盐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为2010年1月28日零时起至2011年1月27日二十四时。
所以李某就此次事故的全部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赔偿责任人应当为驾驶员沈某,李某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人”为由拒绝赔付。
那么到底是否应该赔付呢?现实生活中,有车的人士经常会遇到朋友想借车使用的情况,如果不能赔付,那么一旦发生事故,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利益的损失,如果处理欠妥当,还会伤害到宝贵的朋友情谊。难道就没有两全其美的办法,让自己可以开开心心、放心大胆地把车借给朋友使用吗?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分析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只要是车主允许的合格的驾驶人,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就应该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并非只有车主使用才可以,事实上,驾驶人可以是车主、符合条件的家人及其他得到允许的任何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因此,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同时,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请注意,交强险里面我们经常的提到的“第三者”,也即“除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不仅仅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自然人,还可以是法人,对于法人,虽然不可能存在“人身伤亡”,但还是可能会包含财产损失的。比如,本案例中我们提到的撞坏的公路财产及路边的广告牌,就属于对公路段管理局、广告公司这两家法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因此,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法人财产损失,只要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均有义务赔偿。
据了解,李某投保的车辆损失险限额为7929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30万元,而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支出的车辆损失费用22775.25元及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14088元均在保险限额范围之内。
事实上,审理此案的海盐法院也认为,李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做出赔偿后,有权就其承担的赔偿部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故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李某保险理赔款共计36863.25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因此,大方又喜爱助人为乐的车友们尽管放心,只要是经车主同意使用车辆的合格驾驶人,都属于车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当然,除此之外,车险的免赔责任还有很多,必须确保所出事故属于车险承保范围,最终才会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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