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大冶市检察院指控李某犯诈骗罪,当月18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次日,李某以刹车失灵为由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理赔,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后,发现小车坠毁存在多处疑点。保险公司拟赔李某2.37万元,李以赔偿款太低为由拒绝领款,并向大冶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单上的保险金额赔偿15.18万元,保险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1年4月,李某为他的一辆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共达15.18万元。同年7月28日14时许,李某驾驶该车前往大冶市灵乡镇一铁矿时,发现铁矿附近下坡不远处有一深坑,因其车辆状况差,修理配件价格贵,即产生制造轿车坠坑事故,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想法。随后,李某发动汽车,让车子滑行掉进16.5米的深坑。
大冶男子李某嫌自己的轿车破旧,修理费用高,竟发动汽车让它滑行坠入16.5米的深坑,蓄意骗取保险。据悉,李某犯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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