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将车借给朋友后被盗走,保险公司在向黄某理赔后又向其朋友追偿损失。今天上午,此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合议庭认定黄某的朋友对借用的车辆尽到必要的保管责任,据此判决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小姐和黄某是好朋友,在北京爆发“非典”期间,黄某将轿车借给李小姐使用。2003年4月25日晚,李小姐将轿车停在自家楼下。第二天早上取车时,李小姐发现停在楼下的车不见了。事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向黄某理赔 并取得了向李小姐追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认为李小姐在借用车辆期间有对车辆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对车辆的丢失负有责任。李小姐却说“非典”期间住所附近停车场关闭,只有把车子停在自家楼下。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就将李小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双方争议焦点是李小姐在借车期间,到底应该尽到怎样的保管责任,而我国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借用人对于借来的财产应当承担必要的保管责任,也就是说要把借来的东西当成自己的东西那样保管。本案中,由于当时是“非典”时期,很多车主都将车辆停放在自家楼下,如果这辆轿车是李小姐的,她仍然会将轿车停在自家楼下,因此李小姐已尽到保管义务。此外,法院认为李小姐并没有造成车辆丢失的主观故意,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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