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公众信心,维护金融安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无论是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还是从确保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来考虑,都有必要尽快考虑研究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能性及其模式。本文从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比较两方面,就存款保险的必要性、组织形式、投保形式、覆盖范围、保护程度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自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来,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抑制个别金融机构倒闭造成的"多米诺骨牌效应"、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正因如此,存款保险制度和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一起被公认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 目前我国已有一些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亏损巨大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破产和关闭,由于没有适当的市场退出机制,在社会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恐慌,严重影响了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理这些问题金融机构时也是困难重重、处处被动。无论是出于对存款人的保护还是从确保金融体系和社会经济稳定来考虑,我国都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国际惯例,尽快考虑研究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能性及其模式。 本文从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以及制度比较两方面,就存款保险的必要性、组织形式、投保形式、覆盖范围、保护程度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为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 存款保险是指为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成员金融机构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而当成员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经营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的制度。其核心就在于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存款者因个别金融机构倒闭而对其它金融机构失去信心,由此导致挤兑,引发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 存款保险机构对破产的金融机构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1) 清偿破产机构的债务,支付存款人被保险的存款金额。(2) 安排收购和存款继承,即保险公司协助另一金融机构收购破产机构,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收购机构。存款保险公司根据成本原则选择具体的方式,一般而言,对小银行多采取第一种方式,对大银行则采取后一种方式。 存款保险制度的最大缺陷是它容易导致道德风险问题,即存款者由于利益受到保护而弱化了对银行的选择和监督;同时存款保险的存在导致银行产生了"赢了是自己的,亏了是保险公司的"这样一种心理;此外,保险费率一般与风险不相关,这三种因素造成的风险与成本的不对称就很容易使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这一制度的另一个缺陷就是它对大银行提供的保护要高于为小银行提供的保护,这种对小银行的歧视容易造成存款从小银行流向大银行,这对小银行是不公平的。 二、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支持存款保险制度的代表人物Fama(1980),Diamond(1983, 1984),Friedman( 1962),Dybvig( 1983, 1993) 等。他们认为,银行的脆弱性使得存款保险至关重要。因为银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它的独特性在于其运用流动性负债为流动性资产融资,这种部分准备金制度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它使得银行容易遭受挤兑的冲击。由于银行挤兑具有传染性,因此如果 没有政府的干预,单个银行无论经营得多么好,都无法经受得住持续的挤兑,严重的金融恐慌往往使得健康的金融机构与坏的金融机构一起倒闭。 除了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外,这些学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还可以保护小储户的利益,因为金融领域里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小储户获取信息和监督银行的成本高,而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保护小储户以避免其成为银行破产的牺牲者。 反对存款保险制度的理由包括:导致银行恐慌乃至金融危机的传染性效应与信息不对称密切相关,阻止银行危机扩散的有效手段就是提供更多的银行特有信息,而以提供流动性为主要措施的 存款保险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Sangkyun Park,1992);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银行才能更有效率地运行,竞争可以使银行家在保护存款人和投资收益之间找到最优均衡,政府支持的存款保险只能弱化银行的竞争能力并使其更易失败(Dowd,1993);现在的金融市场高度发达,已经能够利用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等市场工具来抑制金融恐慌,并为小储户提供足够的安全投资机会,不必由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来保护(Furlong,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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