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女儿受害时既不是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也不是被保险人,理应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其因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被告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农民日报三版)
李某是江阴华士镇人,有一个6岁的女儿。去年5月17日晚,他带着女儿到亲戚家吃完饭准备回家。当他倒车时,未注意女儿正蹲在地上玩耍,致使女儿与车辆右前侧相撞。女儿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拒绝,理由是受害人系驾驶员李某的女儿,不属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况且李某与死者是父女关系,除医疗费支出外,李某无任何损失,没有损失要求赔偿有违保险法损失填补原则。无奈之下,承受着丧女之痛的李某夫妇将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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