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单位让个人缴纳全部医疗、失业保险费,合理吗?相关规定:
因此,你们县里的做法是不对的。按照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通过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因此你可以以此文件的精神与县有关部门交涉协商解决。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该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应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为个人承担的做法,损害了参保职工的权利,与国家规定是不符的。
问:我是某县中小学联校的一名教师。从2004年我县开始医疗、失业保障改革,按照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个人部分的钱由本人交纳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单位部分”却是一个模糊问题。这里所指单位究竟是指县财政、乡镇财政、乡镇教育组还是中小学呢?去年我县已将该款由乡镇教育组负担,由于乡镇无钱只好又让学校负担,学校大部分也承受不起,最后也只好由个人出。因此我县从2003年起全县教师的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由个人负担,只有社会养老保险费一项是由县财政统一支付。我想知道的是,这样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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