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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德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特征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一、德国存款保险体系的历史沿革 早在20世纪30年代,德国信用合作业就建立了救助及担保基金,以扶持陷于困境的成员信用合作社,目的在于应付因经济危机而导致的银行破产倒闭事件。私人商业银行业全国协会则在1966年建立了跨区域性的救急基金(Feuerwehrfonds),德国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在1969年才建立储蓄银行扶持基金。信用合作部门及储蓄银行部门的保险机制,一开始就着眼于对于机构的保险,即间接地对存款者保护;而私人商业银行业保险基金则是对储蓄账户、工资账户和退休金账户在一定额度内(曾为1万马克)的存款的保护,后来又对自然人的在一定额度内(约1万欧元)的活期存款给与保护。1974年,德国银行业出现了清偿力不足事件,特别是赫尔斯塔特(Herstatt)银行的被迫关闭,引起了社会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私人商业银行业的存款保障条款也引起了较多的关注和评论,唤起了银行业协会及立法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其存款保障。除了确立限制外汇期货业务风险的基本原则,成立流动性调剂银行股份有限公司(Liko-Bank)以救济暂时处于支付危机的金融机构,1976年德国金融法的修订,私人商业银行业决定并建立了全方位的存款者保护措施,并对所有非银行的活期、定期、储蓄存款给予保障,为此,商业银行自愿参与的存款保障新条例也诞生了。经过多年的运作,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障体系的稳健性已得到检验。二、德国银行业存款保险体系的三大支柱1.储蓄银行业的存款保险德国储蓄银行属于市镇公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协会(Deutsche Sparkassen-und Giroverband,简称DSGV)及州储蓄银行协会分别作为联邦级联合体和州级联合体,建立在这些储蓄银行的基础上,并且成为德国储蓄银行业存款保障体系的载体。德国的立法者企图建立一个对所有金融机构群体具有同等成本负担的存款保障机制,以使得所有金融机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但是,目前推行的存款保障机制是一个较具弹性的保障机制。尽管已有一些保障机制,但储蓄银行及州银行还是另外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障体系,这并非缘于保障需求,而是出于竞争缘故。另建存款保障体系可以减轻承保主体的负担,降低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到目前为止,储蓄银行的存款保障机制包括州储蓄银行协会的储蓄银行扶持基金、储蓄银行扶持基金的跨区域性均衡、储蓄银行及票据清算中心的保障性储备、建立在储蓄银行扶持基金和保障性储备基础之上的执行委员会。储蓄银行扶持基金,是州储蓄银行及清算中心协会资产法定的非独立部分。其法规基础是基金章程,该基金章程又是以DSGV的示范章程为基础的。所有储蓄银行均是其所在区域的区域性协会的成员,并自动成为基金组织的成员。当然,储蓄银行与其保障载体、储蓄银行扶持基金之间,在处理需要扶持的事件时并不总是没有争端的。因为要获得保障机制的保障,必须就有保障需求的债务向承保主体支付费用。如果出现需要扶持的事件,就以基金章程和“区域性储蓄银行扶持基金统一使用章程准则”为评判依据。如果储蓄银行在没有亏损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满足债权人的要求,就有获得扶持的可能。在特殊情况下,若储蓄银行将因过度负债而亏蚀自有资本,也可以获得扶持。在每种情况下,均是以储蓄银行本身战胜困难的一切努力都业已用尽为前提,这些努力尤其包括使用不公开储备、由保证人提供担保和与其它储蓄银行兼并。区域性储蓄银行扶持基金除给予储蓄银行经济扶持措施外,也给予额外资助。在实际操作中,还给予相关的扶助,如暂时保障、长期性利率优惠贷款或给予利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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