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也早已突破了“劳动关系”。建议《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到当前用工的实际情况,将事实上的劳动者———顶岗实习“学生工”,通过某种形式纳入到可靠的工伤保险保障中。
工伤保险的本义,是要保障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如果拘泥于“劳动关系”,即使有所谓的“商业保险”,仍然很难保障顶岗实习的“学生工”合理的工伤权益,无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实际上,很多企业是希望为“学生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因为费率并不高,却可以大大分散“学生工”的工伤风险。
显然,仅仅因为两者的身份不同,就“同人不同命”、“同工不同命”,十分不合理。目前很多技工类学校与企业挂钩,高年级学生到企业中实习,这种实习与一些大学生社会实践式的实习不一样,是严格按工厂管理,为企业生产,称为“顶岗实习”,实习生与工厂的工人并无分别。特别是在目前“缺工”的背景下,有一些企业还与某些学校合谋用“实习”之名,行“用工”之实。不管有没有法律上的所谓“劳动关系”,这种“学生工”其实就是劳动者,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还有一个例子,其他情况和上述企业一样,不同的是这家工厂是“黑”工厂,老板根本就没有买保险。A和B发生事故后,同时投诉到劳动部门,结果,对A没有任何争议,老板要按工伤保险的标准自掏腰包赔偿,而B则对不起,你不属“劳动关系”,不归我管,你上法院要说法吧。
“同工不同命”,什么原因?因为B是从技校来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属劳动关系”,不能参加工伤保险,而A不是学生,属劳动关系,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体现保障,只看是否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保障能力强;商业保险遵循民事原则,还要看有无过错,赔偿标准也千差万别。
顶岗实习“学生工”应纳入工伤保险《征求意见稿》这一规定,很有商榷的必要。先举一个例子:A和B两名20岁的年轻人,在同一间工厂操作同一种机器,因为业务不熟违反操作规程将手砸断,结果大相径庭。其中A很快获得工伤保险足额的赔偿,而对B,老板却说要走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来了,又说B自身有过错,要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结果,B很无助,而老板则大呼冤枉:我都买商业保险了,不关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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