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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清意外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不同理赔有效期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之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人还是受益人,向保险人诉请赔赔付是付给保险金额的官司有效期时期为2年,自其晓得或是应该晓得保险意外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人还是受益人向被保人诉请付给保险金额的官司有效期时期为5年,自其晓得或是应该晓得保险意外发生之日起计算。”

显然,意外损害保险及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不属人寿保险,诉请赔付的官司有效期为2年;终身人寿保险、定期人寿保险、两全险、年金保险等属人寿保险,诉请赔付的官司有效期为5年。投保的是意外损害保险,官司有效期为2年,并且是说话时的这一年八月五号发生意外的,故最迟要在2012年八月4几天前备齐资料到保险机构索赔。

今年前一年年末,我在保险机构投保了一份意外损害险10万元,附特别注意医疗药品偿还医疗保险1万元。说话时的这一年八月五号,我由于意外造成多处骨折,到现在为止正在住院。我想等恢复健康后再去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请问理赔有有效期规定吗,如果有的话,保险公司会否因为超过有效期而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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