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以附加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原基本保险金额减去附加保险合同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各项权利义务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核算。
1、在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附加保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附加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保险合同终止。但因附加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保险责任
多种疾病,全面守卫终身保障,一生无忧\n保费低廉,交费灵活自主选择,承保广泛
保险,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特色
终身
保障期限
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
缴费方式
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中航三星人寿
保险公司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类别
中航三星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附加祥和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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