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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缩水”女工四告社保局

兰州市社保局副局长王文昌告诉记者,在诉讼过程中,贾明兰称她的对账单能够证明她的工龄,其实不能,因为像贾明兰这样的退休职工,缴费年限是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而来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要根据其所在单位最初的档案记载为准。王副局长说,在确定贾明兰工龄的时候,依据她的档案,市社保局根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认定其工作时间为14.11年。社保局的整个认定过程依法、依理,认定结果没错。

社保局:对账单不能证明工龄

贾明兰认为,社保局在职工退休过程中,只有审核职工工作期间岗位、缴费等权利,没有削减职工工龄的权利。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社保局3次依据不同的法规审核她的工龄,而社保局这3次使用的两部法规中,有一部早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废止。贾明兰还告诉记者,证明她工龄长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由单位交给社保局的《养老保险手册》,她在以前的诉讼中曾要求社保局向法庭出示她的《养老保险手册》,但未能如愿。

原告:废止法规审核工龄

保险,工龄“缩水”女工四告社保局

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社保局计算贾明兰的工龄适用的法规早在1999年就被劳动部废止为由,撤销市社保局对她的工龄认定。2005年8月10日,社保局再次作出认定,仍然认为贾明兰工龄为14.11年。2005年8月16日,贾明兰以社保局于2005年8月10日所作认定没有公章为由,再次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同年11月1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判贾明兰胜诉。2005年12月9日,兰州市社保局再次作出14.11年工龄的认定。2005年12月16日,贾明兰第三次提起诉讼,2006年3月15日,城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2006年4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贾明兰的上诉,同年11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裁定,撤销城关区人民法院之前的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

贾明兰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市社保局告知工龄需要减去8年,原因是原单位为她申报的工龄中有8年不符合法律规定。从此,贾明兰踏上了艰难的民告官之路。

漫漫诉讼为“缩水”工龄

家住七里河的贾明兰又开始了奔波,因为她将第五次与兰州市社保局对簿公堂———讨要被社保局“扣除”的8年工龄。她希望能尽快结束已经持续了2年之久的官司。在过去的两年里,贾明兰4次将兰州市社保局送上被告席,其中3次胜诉。

3次胜诉讨不回工龄社保部门称工龄认定没错

工龄“缩水”女工四告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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