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社保局副局长王文昌告诉记者,在诉讼过程中,贾明兰称她的对账单能够证明她的工龄,其实不能,因为像贾明兰这样的退休职工,缴费年限是由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加而来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要根据其所在单位最初的档案记载为准。王副局长说,在确定贾明兰工龄的时候,依据她的档案,市社保局根据“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规定,认定其工作时间为14.11年。社保局的整个认定过程依法、依理,认定结果没错。
社保局:对账单不能证明工龄
贾明兰认为,社保局在职工退休过程中,只有审核职工工作期间岗位、缴费等权利,没有削减职工工龄的权利。在近两年的时间里,社保局3次依据不同的法规审核她的工龄,而社保局这3次使用的两部法规中,有一部早已被国家有关部门废止。贾明兰还告诉记者,证明她工龄长短最有利的证据就是由单位交给社保局的《养老保险手册》,她在以前的诉讼中曾要求社保局向法庭出示她的《养老保险手册》,但未能如愿。
原告:废止法规审核工龄
保险,工龄“缩水”女工四告社保局城关区人民法院以社保局计算贾明兰的工龄适用的法规早在1999年就被劳动部废止为由,撤销市社保局对她的工龄认定。2005年8月10日,社保局再次作出认定,仍然认为贾明兰工龄为14.11年。2005年8月16日,贾明兰以社保局于2005年8月10日所作认定没有公章为由,再次将市社保局告上法庭。同年11月18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判贾明兰胜诉。2005年12月9日,兰州市社保局再次作出14.11年工龄的认定。2005年12月16日,贾明兰第三次提起诉讼,2006年3月15日,城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诉求。2006年4月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贾明兰的上诉,同年11月2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裁定,撤销城关区人民法院之前的行政判决并发回重审。
贾明兰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被市社保局告知工龄需要减去8年,原因是原单位为她申报的工龄中有8年不符合法律规定。从此,贾明兰踏上了艰难的民告官之路。
漫漫诉讼为“缩水”工龄
家住七里河的贾明兰又开始了奔波,因为她将第五次与兰州市社保局对簿公堂———讨要被社保局“扣除”的8年工龄。她希望能尽快结束已经持续了2年之久的官司。在过去的两年里,贾明兰4次将兰州市社保局送上被告席,其中3次胜诉。
3次胜诉讨不回工龄社保部门称工龄认定没错
工龄“缩水”女工四告社保局工龄“缩水”女工四告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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