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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的策略

工伤保险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在一段时期内难以完全解决,因而需要把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起来,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加强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立法工作,使两者的保险责任相互补充,不断提高我国工伤人员的保障水平。 一、以工伤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结合发展,共同打造我国的工伤保障体系。并不是说两者并重,或者是两者平行发展。而是以工伤保险为主体,以雇主责任保险为补充。 1.工伤保险是工伤保障的主体 自1884年德国颁布《工人灾害赔偿法》以来,社会工伤保险在世界上被广泛的采用。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的资料,截至2002年底,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6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工伤保险,其他30多个国家和地区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在1995—1998年的4年间,据不完全统计,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修改或实施了工伤保险制度。有的国家通过立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有的国家调整和完善了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目前社会工伤保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处理工伤风险的主要手段。 社会工伤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雇主的强制性,其主要做法是统一筹集基金,共担风险,以支付长期待遇为主。社会工伤保险可以在全社会范围内分散工伤风险,在工伤发生后也能够使雇员比较快的获得赔偿,因而工伤保险应该是整个社会工伤保障体制的基础和主体。 雇主责任工伤保险一般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工伤事故的争议较多,追求事故责任的过程很复杂,法庭调查的时间也很长,雇主支付的比例一般都低于工伤员工的真正需要;(2)商业性保险公司介入工伤保险有很大的局限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会拒绝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雇主和雇员参加保险,而职业风险较小的雇主和雇员又不愿投保,即产生“逆选择”问题;(3)在支付保险金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想方设法的降低给付标准,尽可能逃避赔负责任。 单纯采用商业性雇主责任保险,或以雇主责任保险为主,必然会导致“逆选择”问题,使得工伤保障的范围受到局限,无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工伤保障的作用。风险性较大的行业,如采矿、建筑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以工伤保险为主体,理论上可以使工伤保险扩大到全国所有的行业和地区,可以有效的分散风险,也可以使所有的雇员都得到基本工伤保障,这基本上就可以达到工伤保险开办的目的。 2.雇主责任保险是辅助手段 但是,工伤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我国的工伤保险保障程度低,对于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人的康复费用、丧失劳动能力的扶助费用补偿不足,直接造成很多雇员发生工伤后,生活水平非常低下。还有,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对于由于工伤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的精神损害估计不足,因而难以满足工伤受害者的赔偿要求,因工伤闹事的现象时有发生。雇主责任保险正好可以满足以上工伤受害者的要求,为他们提供高额的保障,也为企业提供了抵御工伤事故带来财务损失风险的工具。 雇主责任保险作为一种商业性生命、健康和财产保险,在发生工伤事故,导致伤残、疾病、死亡等时,可以转移雇主所应承担的风险,保持企业经营不受工伤事故的影响,甚至可以提供因工伤而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使企业可以专心的进行经营活动。而雇员也可以较快的得到工伤赔偿,有利于工伤的康复。雇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给雇员提供较高程度的工伤保障,是企业福利之一,也可以作为一种吸引人才的手段。而雇员也因为较高的工伤保障而获得一些心理的保障,从而可以安心的工作。 另外,雇主责任保险一般施行共保。也就是比例保险。雇主于商业性保险公司各自分担一部分风险,分担的比例由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商业性保险公司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风险的保障。也就是说,雇主即使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也不能完全免除自己的工伤责任。商业性保险公司会督促投保的雇主尽快改善工作安全条件,客观上推进了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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