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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赔偿金低于法定标准属无效

记者:“刘先生的案情比较特殊,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非个案。”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法官表示,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因工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基本保障,具有补偿性,其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生存权,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相应伤残等级的,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可通过协商方式自行解决争议,但是如果协议约定的给付数额明显低于法定标准,违背公平原则,仍属无效。本案中,虽然双方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但还是可以视为刘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若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认定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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