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祥在公园不幸被砸伤,但在赔偿标准等的问题上与公园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各执一词反复争议。最终,由于公园并没有投保公共责任险,所以一切赔偿费用都要由公园方面负责。 宋女士在一家大型展馆不慎滑倒,由于该展馆已投保了公共责任险,保险公司接到通报立即派员到达现场,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案例回放 案例一:2002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某中学初中学生张祥(化名)在放学后和同学到一免费公园内玩耍。当游玩到该公园内的一处假山附近时,被一块松动的石条砸伤,孩子的右手被砸伤,血流满地。张祥的同学急忙通知其父母,并将其送往附近医院,经医生检查,张祥右手一处骨折,多处擦伤,需要上石膏治疗。花了钱不说,还要耽误学习和承担痛苦。 张祥父母在第二天,找到该公园的相关管理单位,要求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公园管理方面认为公园是免费,不存在经营行为;另外,张祥(初中生)并未成年,放学后并没有立即回家,而是和同学一起来公园内玩耍,这也反映父母作为监护人,并没有尽到教育的义务,因此,不同意其父母提出的赔偿要求,但是,出于同情,可以去医院看望。 由于说法和赔偿标准不一致,双方各执一词反复争议,到张祥伤好出院之时,问题也没解决。最终达成赔偿协议之后,由于公园并没有投保公共责任险,所以一切费用都要由公园方面负责。 案例二:2003年7月,宋女士和丈夫一起来到刚刚落成的某大型科技展馆参观。由于参观人数较多,场地显得相对拥挤。当宋女士乘坐馆内的手扶电梯由一楼往二楼时,由于宋女士没有站稳,下意识往后退,结果没站稳,滚了一圈后摔在地上,所幸没有受到什么大的伤害,只是一点擦伤。 展馆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为宋女士包扎,并提出送宋女士去医院检查,同时由于该展馆已投保了公共责任险,工作人员及时向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立即派员到达现场,根据宋女士的受伤情况,支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展馆方面也向宋女士赔礼道歉。 案例点评 案例一当中,公园管理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免费公园是一种政府行为,其形式上的免费实际上是靠政府拨款,而政府拨款则来源于纳税人;当市民享用这些免费福利设施时,实际上已经交了钱,市民享受的是纳税后的回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该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因此,免费公园提供的这种社会福利场所设施同样应该保障游客最起码的安全,城市园林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免费公园内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完好,保证游人安全,并对园林设施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免费公园设施的安全隐患导致了事故,理应由其管理者承担责任。所以,公园有义务对在园内受伤的孩子负责。 由于公园没有投保公共责任险,所有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在商量善后措施、赔偿金额等等问题时,还由于标准不同引起了与游客的反复激烈争论,讨价还价,既浪费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又对公园的声誉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案例二则是一个处理得较妥当的有关公共责任险的案例,比较典型。由于专业保险公司的介入,原本可能成为一场纠纷的受伤事故得到了迅速而妥当的解决。 事实上,中国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够细化,老百姓的维权意识也不强,使一些企业、单位、个人的“出险成本”低,不足以产生购买保险去转嫁风险的紧迫感。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对责任险热情不高,投入不多。责任险的赔偿金额较高,其经营风险要远远大于普通财产险。加上中国的分保机制不是特别完善,保险公司经营责任险的风险不能被有效分散。保险公司在责任险的产品研发、后续管理、技术上比较薄弱,因此,保险公司不愿在责任险上多做文章。所以,各种因素加在一起,公共责任险在中国处境比较“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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