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展2011年度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之际,市医保部门希望符合条件的居民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办理登记参保手续。按照新的规定,逾期参保将有3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五、继续对困难人群参保进行帮扶补助,个人缴费增加部分,城镇低保家庭成员等,政府给予减免;增设的门急诊起付线,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和城镇重残人员等,政府和有关部门也给予减免。
四、为了增强居民费用节约意识,减少医疗费用浪费,增设了门急诊300元起付线(19-59岁人员的原1000元起付线不变)。据测算,由于同时提高了门急诊报销比例,增设门急诊起付线以后,对于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其自负医疗费负担比例将有所下降。
保险,广大城镇居民医疗获得了制度性保障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从60元提高到80元。
19-59岁人员从480元提高到620元;
60-69岁人员从360元提高到460元;
70周岁以上人员从240元提高到310元;
三、为了保证居民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财政对居民医保的投入力度明显增加,2011年对居民医保基金的投入预计将比2010年增长160%左右。而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对个人缴费标准仅做适当提高,具体个人缴费标准为:
广大城镇居民医疗获得了制度性保障二、为了妥善解决因“人户分离”带来的办理参保手续不便问题,方便广大居民办理参保手续,从2011年开始,居民除了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外,也可以到就近的街道医保事务服务点办理。
一、为了进一步减轻慢性病患者的负担,适当提高门急诊报销比例。同时,为方便参保人员就医,鼓励“小病进社区”,适当拉开一、二、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其中,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从60%提高到65%;二级医疗机构,从50%提高到55%;三级医疗机构,维持50%不变。
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3年以来,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获得了制度性保障,有效减轻了原先城镇无医保居民患病时的医疗费负担。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对做好城镇居民医保工作的有关要求,上海对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政策作出适当调整:
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市2011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登记参保受理工作于昨日开始,至3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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