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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案昨开庭

去年震惊A股市场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主角杨剑波状告证监会一案,昨日在北京第一中院开庭公审,但法院未作出判决。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交易系统“乌龙”,在进行ETF套利时,错误地下单234亿元买入,大量买单瞬间令沪指暴涨了近6%,最终成交72.7亿元,造成了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的大幅波动。而在市场还到处猜测暴涨如何发生时,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杨剑波正是当时光大证券的策略投资部总经理,负责相关交易。证监会后来认定这一行为是内幕交易,对光大证券和相关责任人采取“顶格”行政处罚措施,光大证券被罚5.23亿元,光大证券相关责任人杨剑波等人分别被给予警告、罚款60万元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正是因为这一纸处罚决定,引发了昨日开庭的故事。杨剑波对有关处罚表示不服,于2014年2月8日将证监会告上了北京第一中院。根据庭审实录,昨日庭上,杨剑波一方认为不服处罚的理由如下:去年8月光大证券出现的错单交易信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尚属首次出现,《证券法》对此种错单交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并未明确。而且当天发现错误之后,杨剑波是依照中午公司会议决策的内容向交易员传达了实施对冲交易的指令,杨剑波“既非会议的决策者,也非对冲交易的具体实施者”,因而不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不应被证监会做出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请求法院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这一处罚。不过,证监会的代理人特别提出了一个时间点来反驳,也就是2013年8月16日14时22分公告前,光大证券已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光大证券本应戒绝交易,待内幕信息公开后再合理避险,结果光大证券却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就着手反向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而在这个过程中,杨剑波作为事发部门负责人参与了下午交易的决策会议,具体指挥实施了下午的交易行为,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证监会方还举例说明:一个人收入与消费应相匹配,只赚一百块,但有天早上意外花了10000块钱,就去市场上抢10000块,这能不犯法吗?昨日庭上,法院并没有作出判决。信息时报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市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康小鸫,她表示,证监会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没有很大的不妥,内幕交易的相对方是公众而非监管部门。即便监管部门有过错,和杨剑波的操作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以此为依据推翻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同时,对于以中性策略投资的原理来解释对冲交易不能认定为内幕交易也很难站住脚,毕竟在时间点上对冲在前,公告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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