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导读]: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和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报销比例及数额: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住院标准均为650元;
超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的最高数额为17万。
医疗费用结算期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
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
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选择医院:
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
可直接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A类医院就医。
就医管理
参保人员需持《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
参保人员因患急症不能到本人选定的定点机构就医时,可在就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治疗的,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意见,经医疗保险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转院手续。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与转院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须在24小时内住进新的医院。
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就医时由个人先交付预交金,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时,按规定应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其余医疗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的下列医疗费用可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手续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7日内由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死亡前七日内由个人垫支的医疗费用;
在外阜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由个人先垫支的费用;
符合报销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全额现金结账费用报销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普通住院的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清单及住院费用结算单;
医疗费用收据;
出院诊断或死亡证明;
《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二)急诊留观(同时住院)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
急诊留观证明;
盖有急诊张的处方底方;
检查治疗明细;
收据;
《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三)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
处方底方;
检查治疗明细;
收据;
《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
四、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前已住院和进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将参保前的医疗费用结清,参保后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交费时间:开学再交,具体时间看门口通知交费同时须交两张近期一寸彩色照片(照片后面写清幼儿姓名、班级)幼儿户口本复印件
④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保险,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③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②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①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但急诊住院除外;
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支付范围三:
急诊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支付范围二:
⑤再生障碍性贫血。
保险,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④血友病;
③肾移植;
②肾透析;
①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
2、特殊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包括五种
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1、住院的医疗费用
支付范围:
保险年度为:每年的9月1日——次年的8月31日从缴费当年的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保障待遇:
交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
保险,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6、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学生
5、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4、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用(台胞)子女
3、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
2、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
关于实施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具体办法1、原北京知青子女.
还包括六类特殊人员:
参保人员范围: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托幼园所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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