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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因病退休年龄或缴费年限的,由本人申请,经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因病退职,按月领取因病退职生活费。

二、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含征地招用的),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可以将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的,应依法重新参保缴费,其缴费年限重新计算。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过去没有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曾在国有企业工作,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或自谋职业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符合政策规定,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工种的退休政策。

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和雇工、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记录个人帐户。此类人员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按季、半年、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2002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的城镇个体劳动者(过去没有视同缴费年限和缴费年限),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随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有关政策。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执行。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叶集试验区社会发展局,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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