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债转股不同的是,对于市场化债转股的参与主体,指导意见给出了更为宽泛的范围,明确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均可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并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同时还支持银行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新机构来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本次债转股参与主体较上一次更宽泛
5、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4、银行、企业和实施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债权转让、转股价格和条件。
3、禁止将“僵尸企业”列为债转股对象。
关于“债转股”指导意见细节解释!2、政府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1、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银行将债权转为股权,应通过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在上述指导意见中,对于债转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中国新一轮债转股大幕将正式拉开,其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的债转股具有明显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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