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示例: 洪先生,30岁,企业中级管理人员。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洪先生时刻将家人的幸福生活放在心上,因此对自己的健康保障及家庭资产的低风险投资十分重视。经过综合比较,洪先生为自己投保了国寿鸿盈两全保险,选择10年保险期间,5年交费,每年交费10,000元,基本保险金额为11,120元。 洪先生可以获得的保险利益如下: 高额保障 如果洪先生不幸于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可获生命保障金10,000,合同终止。 一年后因疾病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2,合同终止。 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可获得生命保障金11,120×身故时的交费年数×3,合同终止。 稳定收益 洪先生生存至年满4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时可获得满期金额55,600元+复利累积的红利收益,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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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乘坐火车、轮船或航班班机期间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3;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3。 2、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轮船和航班班机期间外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2;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2。 查看基本保险金额表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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