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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国家减灾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中国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实行低保额制度;巨灾保险应带有部分强制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应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2多人次。2008年初,中国发生的那场50年一遇的雨雪灾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这再一次反映了保险在中国减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目前,政府承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的国家。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National-Hood Insurance Act),次年制定出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ation Hood Insurance Program,简称NFIP),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为了加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力度,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实行强制性政策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国会授权住宅和城市建设部组建联邦保险管理局(Federal Insurance Administration,简称HA)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参加“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Write Your Owe Program,简称WYO),以自己的名义出售洪水保险,并将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HA,按保单数量获取佣金并由其在保险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当洪水保险的赔款和费用支出超过其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对保费收入和实际支出进行补助。这实际上是政府充当了超额赔款再保险人的角色,但是与其他再保险人不同的是,政府不向保险公司收取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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